第八章 防煙與排煙
問題29: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僅為50m以下部位服務的樓梯間及前室(含獨立前室、消防電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能否采用自然通風方式?
回復: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當部分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僅服務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樓層時,其防煙方式及系統設置可按照實際服務的建筑高度確定。
問題30:首層擴大前室(或擴大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時是否受建筑高度限制?其自然通風防煙設施如何設置?
回復:當首層擴大前室(或擴大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可開啟面積大于或等于擴大前室(或擴大合用前室)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均應大于或等于2.0㎡,可采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不受建筑高度限制。
問題31:樓梯間及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風防煙系統計算可開啟外窗面積時,是否需扣除窗框,僅算玻璃的凈面積?
回復:采用自然通風防煙方式的可開啟外窗面積是指可開啟外窗的窗扇面積,而非可開啟外窗的有效面積,可開啟外窗面積可按建筑專業門窗詳圖中可開啟窗扇的標注尺寸進行計算。(推拉窗的活動窗扇可全部計入自然通風面積)
問題32:老年人照料設施和高層病房樓的避難間加壓送風系統計算風量如何計算確定?
回復:老年人照料設施和高層病房樓的避難間,當采用機械加壓送風方式防煙時,其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間的余壓值(在門關閉狀態下)不小于25Pa計算,且不應小于30 m3/(h﹒㎡)。加壓送風系統的計算送風量應按該系統服務的所有避難間同時送風的風量計算。
問題33:常閉加壓送風口執行機構的手動開啟裝置位于1.5m以下也便于操作,是否可以不再設置手動操作機構?
回復:當常閉加壓送風口執行機構的手動開啟裝置設置在距樓地面1.5m以下時,可不另設就地手動操作機構,加壓送風口執行機構處應有明顯標識。
問題34:建筑中無人員經常停留的機電用房是否需設置排煙設施?
回復:建筑中水泵房、空調通風機房、變配電室、鍋爐房、制冷機房及柴油發電機房等無人員經常停留的機電用房可不設置排煙設施,有人員值班的控制室屬于經常有人停留的房間,需根據其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是否需設置排煙設施。
問題35:寬度大于2.5m的走道,走道防煙分區長邊長度如何確定?敞開式外廊是否需劃分防煙分區?
回復:走道主體寬度不大于2.5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于60m;對于凈高不大于6m的走道,當走道主體寬度大于2.5m且不大于4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按走道防煙分區面積不大于150㎡確定,當走道主體寬度不大于4m,且走道防煙分區包括局部加寬的電梯廳、過廳等區域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按走道防煙分區面積不大于150㎡確定,且不應大于60m;敞開式外廊、單側或雙側側壁與室外直接相通的通道,可不劃分防煙分區。
問題36:對于僅貫通兩層的門廳,其排煙系統如何設計計算?建筑空間貫通三層及三層以上,且二層及二層以上與貫通空間分界處采用無門窗洞口的墻體等固定隔斷進行分隔時,排煙量的計算是否可執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第4.6.3條規定?
回復:當靠建筑外墻布置的門廳空間僅貫通兩層,且貫通空間投影面積不大于200㎡時,可按以下要求進行排煙系統設計計算:
1.當采用機械排煙系統時,其計算排煙量可按空間體積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h確定,且不應小于40000m3/h;
2.當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其儲煙倉內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該門廳空間地面面積的5%。
除上述規定的情況外,僅貫通兩層的建筑空間,排煙系統設計計算應執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4.6.3條規定。
貫通三層及三層以上,且二層及二層以上與貫通空間分界處采用無門窗洞口的墻體等固定隔斷進行分隔時,排煙量的計算可執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4.6.3條規定。
問題37: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10.7m的工業建筑,其自然排煙口到對應防煙分區最不利點的距離是否應滿足不大于室內空間凈高2.8倍的要求?
回復: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10.7m的工業建筑,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室內空間凈高大于10.7m的工業建筑,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空間凈高的2.8倍。
問題38:電影院觀眾廳排煙系統排煙量如何計算確定?
回復:電影院影廳的排煙量可按以下規定進行計算:
1.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影廳,其計算排煙量應按90 m3/(h·㎡)和換氣次數13次/h分別計算,并取較大值,且不應小于18000 m3/h;
2.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影廳,其計算排煙量應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第4.6.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
問題39:對于一些需設置補風設施的房間,能否采用間接補風?具體如何規定?
回復:補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及下列規定:
1.對于地上房間,當房間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500㎡,或房間建筑面積小于500㎡但大于300㎡且空間凈高大于6m時,應設置直接補風設施;
2.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當排煙房間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200㎡時,應設置直接補風設施;當排煙房間建筑面積小于200㎡時,可通過房間門(非防火門)或防火風口從連通的走道或公共區域間接補風,但走道或公共區域應設置直接補風設施;
3.對于地下室貼鄰室外下沉廣場的房間,當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可按地上房間的要求設置補風設施;
4.疏散外門(含門斗內的普通門、不含感應門、旋轉門)、手動或自動可開啟外窗等可作為自然補風口,防火門、防火窗不可作為補風設施;
5.利用直通室外車道自然補風的地下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斷面扣除儲煙倉后的開口面積滿足自然補風口風速不大于3m/s時,車道進風處可不設置擋煙垂壁。
問題40:《設施通規》第11.3.5條規定了排煙防火閥應具有聯鎖關閉相應排煙風機、補風機的功能,是否所有排煙防火閥均需聯鎖關閉相應排煙風機、補風機?
回復:《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第11.3.5條僅規定了排煙防火閥應具有聯鎖關閉相應排煙風機、補風機的功能,未明確哪些排煙防火閥應聯鎖關閉相應排煙風機、補風機,具體聯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等標準的規定。
問題41:設置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擋煙垂壁下沿距地面高度是否需滿足不小于2.1m的要求?如需滿足,對于裝修改造項目,較多場景空間凈高小于2.6m,當需劃分防煙分區時,其排煙系統如何設計?
回復:設置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擋煙垂壁下沿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2.1m。對于裝修改造項目,當設計儲煙倉高度采用《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所允許的最小儲煙倉高度,空間凈高仍無法滿足擋煙垂壁的上述安裝要求時,該空間防煙分區劃分及排煙設施可按以下要求進行設計:
1.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按防煙分區面積不大于250m2確定;
2.該防煙分區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且排煙量應按60m3/(h·m2)計算且不小于15000m3/h。
問題42:燃氣鍋爐房、燃氣型直燃式溴化鋰冷(熱)水機組機房等燃氣使用場所設置在地下室時,其事故排風系統風機能否設置在地下室?
回復:地下、半地下場所的自然通風條件較差,主要依靠機械通風換氣方式使場所內的空氣符合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為防止可燃氣體、蒸氣在這些場所積聚不散,要防止排除含爆炸危險性氣體或蒸氣的排放系統將這些危險性物質引入地下或半地下。因此,不允許將此類排風設備設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對于某些正常運行時火災危險性較低,又必須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設備用房(如燃氣、燃油鍋爐房),事故通風系統必須設置在地下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例如,將排風機設置在專用機房內,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相鄰區域分隔,機房本身應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也可設置在自然通風良好的豎井內等。
問題43:機械加壓送風系統豎向服務高度如何確定?機械排煙系統豎向服務高度如何確定?
回復: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8第3.3.1條中“每段高度”指加壓送風系統服務區段的高度,不包括系統服務樓層以外空間的風管高度;第4.4.2條中“每段高度”指排煙系統服務樓層的最下面一層地面到最上一層頂板的高度,不包括系統服務樓層以外空間的風管高度。
問題44:加壓送風機和排煙風機的公稱風量,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風管及風口尺寸如何確定?
回復:加壓送風機和排煙風機的公稱風量不應小于設計風量,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風管及風口尺寸應根據設計風量和風速要求經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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