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節取文物保護行業標準WW/T0124-2023《古村落火災防控導則》第6、7章部分內容。
6.2 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
6.2.1 古村落應根據規劃或因地制宜配備微型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供電、消防車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
6.2.2 古村落應建立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并根據規模、區域條件、經濟發展狀況及火災危險性等因素設置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位置應保證其隊員3min內能到達古村落內火場。
6.2.3 微型消防站應結合當地的自然環境、道路狀況等配備裝備器材,具體要求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附錄B
6.2.4 古村落應充分利用農用車、灑水車、灌溉機動泵等能滿足一定滅火要求的農用設施作為消防裝備的補充。
6.2.5 古村落消防用水可由城鎮自來水廠、消防水池供給;缺水地區可利用雨水收集池等設施供給。當天然水源的保持率達到90%時,古村落可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有條件地區宜結合山地形勢采用常高壓的方式供水,古村落無符合要求的天然水源時應設置消防水池。
6.2.6 古村落宜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采用由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泵、消防水帶、水槍組成的移動滅火設施。
6.2.7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給水管道的管徑不應小于100m,消防給水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氣候條件、外部荷載、管材性能等因素確定:
b) 當古村落在消防站的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壓力不應低于0.14MPa;當古村落不在消防站保護范圍內時,室外消火栓應滿足其保護半徑內建筑最不利點滅火的壓力和流量的要求;
c)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火栓、供水管道、水泵和閥門應采取防凍保護措施。
6.2.8 室外消火栓布置間距和保護半徑應符合表1的規定。
6.2.9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單個消防水池容量不應小于50m3,并應設置就地水位顯示裝置;
b) 消防水池應合理分布,除高位水池外,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
c) 供消防車或機動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并應符合GB50974的相關規定;
d)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保護措施。
6.2.10 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源符合下列要求:
a) 設置牢固的取水平臺和明顯標志。取水平臺與水面的距離和高差應能滿足機動消防泵取水或最低水位時消防車吸水高度的要求且不應大于6m;
b)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應設通向取水平臺的消防車道和消防車回車場或回車道,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取水點不應大于2m。
6.2.11 采用臨時高壓給水方式的消火栓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消防水泵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水泵應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流量和壓力的要求;
b) 當采用電動機驅動的消防水泵時,應選擇電動機干式安裝的消防水泵;
c) 消防水泵應采取自灌式吸水;
d) 1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1條損壞或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6.2.12 古村落應結合地形設置1處或多處能對整個村落實現監測的瞭望設施及能覆蓋全村落的應急廣播設施,瞭望設施不應破壞古村落原有環境風貌。
7 建筑防火
7.1 一般要求
7.1.1 古村落內文物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相關規定。
7.1.2 古村落內文物建筑應進行雷電防護,并應在每年雷雨季節前對避雷設施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7.1.3 用于集中生產或存儲的建筑內不宜設置人員居住場所:確有困難時,居住場所應采用不燃性實體墻與生產、存儲區域進行分隔,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7.2 建筑耐火
7.2.1 既有非文物建筑的內部改造,宜選用不燃、難燃裝修材料
7.2.2 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非文物建筑之間的相鄰外墻宜采用不燃性實體墻。
7.3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
7.3.1 古村落內超過3層的既有建筑不應用作經營性場所;當經營用建筑的層數為3層時,該建筑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m2;當經營用建筑的層數為2層時,該建筑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0m2。
7.3.2 同一建筑內旅館、商鋪、酒吧、網吧等不同經營性場所之間應采用不燃構件進行有效防火分隔。
7.3.3 廚房宜設置在建筑靠外墻部位,頂棚和屋面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墻面宜采用不燃材料。餐飲類經營場所的廚房應采用不燃性實體墻與其他部位進行防火分隔。
7.3.4 村民院落內堆放的柴草、飼料等易燃物與建筑之間應采取防火隔離措施。
7.4 安全疏散
7.4.1 同一建筑內,旅館、商鋪、酒吧、網吧等不同經營性場所宜分別設置安全出口。
7.4.2 經營性場所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當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房間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小于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5人時,可僅設置1部疏散樓梯。確有困難無法滿足上述要求的民宿類經營性場所,建筑層數不應超過2層,且應在第二層設置至少1處逃生軟梯、緩降器或逃生繩等輔助疏散裝置,并設置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
7.5 消防設施
7.5.1 古村落內文物建筑的消防設施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經營性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消防設施應確保在使用壽命周期內,按規定需采用強制認證產品的消防設施,應檢查是否取得相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
7.5.2 古村落防火核心區內的非文物建筑,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7.5.3 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宜具備無線聯網功能。
7.5.4 古村落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古村落內文物建筑及經營性場所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技術性能應滿足場所環境溫度、濕度及防護等級的需求。
7.5.5 古村落內文物建筑及經營性場所應配備水基型滅火器,各建筑每25m至少配備1具2kg滅火器。
7.5.6 古村落防火核心區內的非文物建筑,宜配備水基型或ABC型干粉滅火器。
7.5.7 具備供水條件的經營性場所,宜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每層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或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給水設施應采取防凍保護措施。
7.5.8 經營性場所樓梯間、疏散走道的疏散照明應符合GB50016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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