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地住建局、自然資源局發文:有頂棚的室外電單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清遠市既有物業服務小區電動自行車
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主體
(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組織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經營機構建設、經營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二、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要求
(一)小區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應遵循“因地制宜、一區一策、能建盡建”的原則,根據每個小區的實際情況(包括小區用地建設開發情況、場所的消防安全條件等)進行科學選址和布局。
(二)在既有住宅小區內利用公共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只需辦理規劃總平面方案的審核,增設的小區充電設施遮雨棚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占地面積不計入建筑密度,也不核減綠地率。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選址方案應按《民法典》要求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或征求業主意見同意后,組織建設單位應將規劃總平面方案(需由具有規劃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建成后的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如不再使用,應由建設單位自行拆除,恢復場地原狀。
(三)小區建設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其平面布置要求應符合廣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要求》(粵消安辦〔2022〕15 號)的要求,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低于 4--6 米;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
作場地,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通車道;有頂棚的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消防用水條件有限的場所可安裝其他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細水霧、超細干粉等自動滅火設施;配備手提式或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確保室外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小區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應遵循安全、實用、便捷、經濟的基本要求,鼓勵積極采用先進的電動自行車充電技術和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室外場所的整體造型應美觀大方并與小區環境、周邊建筑風格以及城市品質提升工作相協調,設施所用建造材料應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并應以綠色環保材料為主。
(五)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選址和建設應結合場地條件和實際需求來確定,充分利用小區內的零星、閑散和邊角(邊緣)用地,以見縫插針、多點布局的形式開展建設。如在小區可利用的場地資源確實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或者在不改變原有場地用途就沒有場地資源可利用的情況下,根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原則,為了維護小區廣大業主的公共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有條件的小區可以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或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在室外場地建設固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如小區無法達到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或征得業主同意的,在已征求相關業主意見且相關大多數業主不反對的情況下,作為及時消除電動自行車火災隱患和保護廣大業主生命財產安全的應急措施,可以暫時將小區室外場地建成臨時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為滿足從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層移出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可以暫時在室外場地在不改變原有場地屬性和不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情況下劃定為臨時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用以應急,待固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建設完后再撤除。
如相關業主對場所選址有異議的,由小區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員會按照“維護公共安全底線、遵從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協調處理,努力化解小區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設施建設引發的矛盾糾紛。如發生已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或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被刻意阻撓和妨礙的行為,場所建設單位可在做好取證工作的基礎上及時報警處置。
三、架空層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要求
(一)因室外場地不足確需使用建筑室內架空層作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救援局印發的《建筑架空層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要求(試行)》(消防函〔2024〕41 號)和廣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要求》(粵消安辦〔2022〕15 號)的各項要求,應獨立設置防火分區,與建筑內的通風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有效防火分隔,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配備手提式或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全域設置視頻監控系統,消防設施器材和視頻監控設備須保持完好有效,實行車輛分組停放,并設置專用充電設施。
(二)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層)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禁止在建筑內的樓梯間、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共用走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停止使用的室內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層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設置電動車禁停標識,但可以停放摩托車和自行車,起到緩解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不足的問題。
四、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資金使用
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或征得業主同意,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或將架空層改造成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或征得相關業主同意,或者符合《(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可以使用公共收益建設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或將架空層改造成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
五、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流程
(一)制定整套建設方案。由組織建設單位制定整套新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方案。建設方案應當包括停放充電場所規劃總平面方案(需由具有規劃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搭建雨棚(如需要)、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和滅火設施、配備滅火器材、工程建設資金估算、建設資金籌集和來源方式、充電(停放)收費標準及模式、運營商的運營方案(如涉及運營商)等。
(二)征求業主意見。已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由業主委員會將整套建設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由物業管理委員會(如已成立)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征求業主意見。征求業主意見可以采用集體討論、逐戶書面征求意見、電子投票等形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征求專有部分面積(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以不動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應占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及人數占總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意見,其中同意建設的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都應占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總建筑面積和總業主數的四分之三以上。
(三)規劃審核。組織建設單位應將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或征求業主意見同意的新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規劃總平面方案(需由具有規劃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審核。
(四)實施建設。新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規劃總平面方案經屬地自然資源部門審核通過后,無需再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及施工許可,由組織建設單位按照建設方案實施建設。
(五)驗收及投入使用。新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相關工程施工完成后,應由組織建設單位組織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設計單位、運營商(如有)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和移交管理。
(六)檢查、監督。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建、消防等部門應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一旦發現新建電動自行車充電停放場所存在消防或建(構)筑物結構安全隱患,該停放充電場所應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隱患整改到位方能再次投入使用。
六、架空層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流程
架空層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流程除了無需由設計單位出具停放充電場所規劃總平面方案和報送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的流程外,其它流程與室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流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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