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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作者: 消防改造安裝 時間:2023-02-25 15:35:32 來源:http://www.www.qimengwl.com/
摘要:倉庫存放著各類物資,一旦失火,損失和影響不可估量。做好企業火災防范工作,減少安全隱患很重要。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XF 1131—2014引言倉儲場所具有物資集中、火災荷載大的特點,特別是儲存甲、乙類物品的倉儲場所,一旦發生火災, 撲救難度大,易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經濟建設和社會...

倉庫存放著各類物資,一旦失火,損失和影響不可估量。做好企業火災防范工作,減少安全隱患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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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XF 1131—2014

引言

倉儲場所具有物資集中、火災荷載大的特點,特別是儲存甲、乙類物品的倉儲場所,一旦發生火災, 撲救難度大,易造成重大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必要對其實施嚴格管理。 


新中國成立后,國家相關部門對倉儲場所消防安全非常重視,作出了許多規定,如《倉庫防火基本措施》《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國家物資儲備倉庫消防工作條例》《國家糧油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內貿系統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一直沒有標準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為填補倉儲場所消防管理的技術標準空白,全面總結倉儲場所火災預防經驗和吸取火災事故教訓,系統、科學地規范倉儲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倉儲場所火災危害,制定本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檢查、儲存管理、裝卸安全管理、用電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氨制冷儲存場所管理、石油庫管理、棉花儲存場所管理、糧食儲存場所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既有倉儲場所,不適用于炸藥倉庫、花炮倉庫。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 15630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T 21243  煙花爆竹危險等級分類方法


GB 25201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39  農村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72  冷庫設計規范    


GB 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建標152—2011  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    


JGJ 16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


3 一般要求

3.1 消防安全責任

倉儲場所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口。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倉儲場所,其產權單位應提供該場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相應證明,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3.2 消防組織

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和其他倉儲場所,應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參照建標152—2011,在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下進行。專職消防隊 員可由本單位職工或者合同制工人擔任,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

3.3 消防安全培訓

3.3.1 倉儲場所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 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 持證上崗。 

3.3.2 倉儲場所在員工上崗、轉崗前,應對其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對在崗人員至少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3.3.3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至少每半年、其他倉儲場所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演練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根據倉儲場所物品存放情況及危險程度,合理假設演練活動的火災場景,如起火點、可燃物類 型、火勢蔓延情況等; 

b)  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設定的職責分工和行動要求,針對假設的火災場景進行滅火處置、 物資轉移、人員疏散等內容實施演練; 

c)  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發現存在問題,及時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改進;   

d)  做好演練記錄,載明演練時間、參加人員、演練組織、實施和總結情況等內容。

3.4 消防安全標志

    倉儲場所應按照 GB 15630 的要求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倉儲場所應劃線標明庫房的墻距、垛距、主要通道、貨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標準要求設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標志。

4 消防安全職責

4.1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倉儲場所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a)  制定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b)  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教育,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c)  落實本標準有關儲存安全、裝卸安全、用電安全、用火安全的各項規定;  

d)  保障倉儲場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e)  定期組織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檢測、維修、保障完好有效; 

f)  定期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g)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h)  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初期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i)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建立消防檔案。

4.2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4.2.1 倉儲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該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4.2.2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a)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確保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b)  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定期報告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c)  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d)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e)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f)  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g)  針對本倉儲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4.3.1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可確定一名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后應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4.3.2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掌握場所設置的各類消防系統的基本情況,并履行以下職責: 

a)  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組織學習和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c)  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d)  組織實施對場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并保障消 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e)  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f)  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業務訓練,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g)  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消防演練;

h)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i)  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建議實施獎懲。

4.3.3 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確定專職或兼職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

4.4 倉儲場所保管員職責

倉儲場所保管員應具備以下消防安全技能,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a)  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和消防安全知識;

b)  掌握防火安全制度; 

c)  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d)  掌握初期火災的撲救方法和程序。

5 消防安全檢查

5.1 防火檢查

5.1.1  倉儲場所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各部門(班組)每周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5.1.2  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b)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c)  安全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d)  室內倉儲場所是否設置辦公室、員工宿舍;

e)  物品入庫前是否經專人檢查;

f)  儲存物品是否分類、分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間距是否滿足要求,是否存放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電源管理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是否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i)  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消防設施有無損壞、停用、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j)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5.2 防火巡查

5.2.1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確定防火巡查人員,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可利用場所視頻監控等設備輔助開展防火巡查。

5.2.2 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b)  有無吸煙和遺留火種現象;

c)  進入庫區的車輛有無違章;

d)  裝卸作業有無違章;

e)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f)  消火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等設施、器材是否完好;

g)  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h)  門窗封閉、完好情況;

i)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5.3 火災隱患整改

5.3.1 倉儲場所對在防火檢查、防火巡查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消除。 

5.3.2 倉儲場所的火災隱患整改應符合以下要求: 

a)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b)  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c)  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d)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e)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應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f)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函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g)  對涉及城鄉規劃布局、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5.4 消防檔案

5.4.1 消防檔案要求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儲場所應建立消防檔案,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 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依法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應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b)  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c)  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5.4.2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場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b)  場所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c)  消防組織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員;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e)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配置情況; 

f)  專職(義務)消防隊人員及裝備配備情況; 

g)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作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h)  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文件。

5.4.3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a)  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b)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各種法律文書; 

c)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測試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d)  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e)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f)  有關電氣設備檢測、防雷裝置檢測等記錄資料;

g)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h)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消防演練記錄;

i)  火災情況記錄;   

j)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6 儲存管理

6.1 倉儲場所按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按GB 50016的規定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 

6.2 倉儲場所內不應搭建臨時性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等確需搭建時,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同意,并明確防火責任人、落實臨時防火措施,作業結束后應立即拆除。 

6.3 室內儲存場所不應設置員工宿舍。甲、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內不應設辦公室。其他室內儲存場所確需設辦公室時,其耐火等級應為一、二級,且門、窗應直通庫外。 

6.4 甲、乙、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其庫房布局、儲存類別及核定的最大儲存量不應擅自改變。如需改建、擴建或變更使用用途的,應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備案手續。 

6.5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認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6.6 庫房儲存物資應嚴格按照設計單位劃定的堆裝區域線和核定的存放量儲存。 

6.7 庫房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150 m2。庫房內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m。 

6.8 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 m(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b)  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 m;   

e)  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 m;

d)  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 m;   

e)  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 m。

6.9 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淋系統噴頭以及排煙口。 

6.10 甲、乙類物品的儲存除執行GB 15603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懸掛安全警示牌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b)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應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c)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防止跑、冒、滴、漏; 

d)  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應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6.11 室外儲存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室外儲存物品應分類、分組和分堆(垛)儲存。堆垛與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組與組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堆垛高度的2倍,且不應小于10 m。室外儲存場所的總儲量以及與其他建筑物、鐵路、道路、架空電力線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b)  室外儲存區不應堆積可燃性雜物,并應控制植被、雜草生長,定期清理。 

6.12 將室內儲存物品轉至室外臨時儲存時,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并盡快轉為室內儲存。 

6.13 物品質量不應超過樓地面的安全載荷,當儲存吸水性物品時,應考慮滅火時可能吸收的水的質量。 

6.14 儲存物品與風管、供暖管道、散熱器的距離不應小于0.5 m,與供暖機組、風管爐、煙道之間的距離在各個方向上都不應小于1m。 

6.15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材料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并定期 處理。

7 裝卸安全管理

7.1 進入倉儲場所的機動車輛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應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

7.2 進入易燃、可燃物資儲存場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應設置防火罩。蒸汽機車應關閉風箱和送風 器,并不應在庫區內清爐。 

7.3 汽車、拖拉機不應進入甲、乙、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進入甲、乙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的電瓶車,鏟車應為防爆型;進入丙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的電瓶車、鏟車和其他能產生火花的裝卸設備應安裝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7.4 儲存危險物品和易燃物資的室內儲存場所,設有吊裝機械設備的金屬鉤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應采用不易產生火花的金屬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擊產生火花。 

7.5 車輛加油或充電應在指定的安全區域進行,該區域應與物品儲存區和操作間隔開;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的車輛應在倉儲場所外的地點加氣。 

7.6 甲、乙類物品在裝卸過程中,應防止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操作人員應穿戴防靜電的工作服、鞋帽,不應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對能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應采取靜電消除措施。 

7.7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對倉儲場所、室內儲存場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方可離開。 

7.8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應在倉儲場所內停放和修理。

8 用電安全管理

8.1 倉儲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JGJ 16的規定。甲、乙類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和丙類液體室內儲存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 50058的規定。 

8.2 丙類固體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不應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 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8.3 倉儲場所的電器設備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 m的防火間距,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 

8.4 倉儲場所的電動傳送設備、裝卸設備、機械升降設備等的易摩擦生熱部位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護措施。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應設置防護罩。 

8.5 倉儲場所的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電氣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應切斷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8.6 室內儲存場所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硬塑料管保護。不應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 加用電設備。 

8.7 室內儲存場所內不應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電熱水器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8.8 倉儲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8.9 倉儲場所的電氣設備應設專人管理,由持證的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發現漏電、老化、絕緣不良、接頭松動、電線互相纏繞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修理或更換。禁止帶電移動電氣設備或接線、檢修。 

8.10 倉儲場所的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禁止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8.11 倉儲場所應按照GB 50057設置防雷與接地系統,并應每年檢測一次,其中甲、乙類倉儲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并應取得專業部門測試合格證書。

9 用火安全管理

9.1 進入甲、乙類倉儲場所的人員應登記,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危險品。

9.2 倉儲場所內應禁止吸煙,并在醒目處設置“禁止吸煙”的標志。 

9.3 倉儲場所內不應使用明火,并應設置醒目的禁止標志。因施工確需明火作業時,應按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門人員進行動火操作,并設專人和滅火器材進行現場監護;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檢查并確認無遺留火種。動火證應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9.4 室內儲存場所禁止安放和使用火爐、火盆、電暖器等取暖設備。 

9.5 倉儲場所內的焊接、切割作業應在指定區域進行,并應滿足以下條件:   

a)  在工作區域內配備2具滅火級別不小于3A的滅火器; 

b)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確保自動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c)  工作區周邊 8 m 以內不應存放物品,且應采用防火幕布、金屬板、石棉板等與相鄰可燃物隔開; 

d)  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緊鄰或穿越墻體、吊頂等建筑分隔結構,應在分隔結構的另一側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e)  作業期間應有專人值守,作業完成 30 min 后值守人員方可離開。

9.6 倉儲場所內部和距離場所圍墻 50 m 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距圍墻 100 m 范圍內禁止燃放 GB/T 21243規定的A級、B級煙花爆竹。倉儲場所應在圍墻上醒目處設置相應禁止標志。

10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10.1 倉儲場所應按照GB 50016和GB 50140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10.2 倉儲場所應按照GB 25201的有關規定,明確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10.3 倉儲場所禁止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 

10.4 倉儲場所設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設置明顯標志并保持通暢,不應堆放物品或設置障礙物。 

10.5 倉儲場所應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應確保枯水期的消防用水。對吸水口、吸水管等取水設備應采取防止雜物堵塞的措施。 

10.6 倉儲場所應設置明顯標志劃定各類消防設施所在區域,禁止圈占、埋壓、挪用和關閉,并應保證該類設施有正常的操作和檢修空間。

10.7 倉儲場所設置的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圍內不應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10.8 寒冷地區的倉儲場所,冬季時應對消防水源、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等設施采取相應的防凍措施。 

10.9 倉儲場所設置的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的地點;確需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10.10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宜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11 氨制冷儲存場所管理

11.1 每座冷庫冷藏間的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面積應符合GB 50072的規定。當冷庫設在地下室時,只允許設置在地下一層。 

11.2 冷庫應設置消防車通道,貼鄰建造的庫房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通道。

11.3 庫房內禁止設置與庫房生產、管理無直接關系的其他用房。 

11.4 冷藏間的冷藏門內側應設有應急開鎖裝置,并設有醒目的標識。門口附近應設置能將信號傳送 至制冷機房控制室或有人值班房間的呼叫按鈕。氨制冷機房和變配電所的門應采用平開門并向外開啟。 

11.5 庫房的安全出口應設在穿堂附近,開向穿堂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多層、高層冷庫的辦公、更衣、休息應設置在首層,且應至少有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 

11.6 氨壓縮機房、設備間、樓梯間、穿堂等部位應設置消火栓系統。大型冷庫、高層冷庫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并根據環境溫度進行設計選型。制冷機房內的氨壓縮機、貯氨罐等部位宜設置開式噴淋系統,且可手動控制,用于吸收、稀釋泄漏的氨氣。大型冷庫、有條件的中小型冷庫宜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1.7 氨制冷機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應設置具有聲光報警功能的氨氣濃度報警裝置,其報警濃度應符合GB 50072的規定,并應能在報警時自動開啟事故排風機。氨氣濃度報警裝置應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定期進行調零與標定。

11.8 穿過庫房隔熱層的電氣線路應采取穿管保護,并采用耐低溫絕緣電纜。 

11.9 氨制冷機房、變配電室等部位應設置防爆型應急照明燈具,其照度和持續時間應符合GB 50072 的規定。氨制冷機房靠近其疏散出口的外墻上,應設置除事故排風機和應急照明燈具以外制冷機房其他用電設備的手動電源緊急切斷裝置,并應有警示標識。 

11.10 氨制冷儲存場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含對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和爆炸危險事故的基本預測和危害分析;報警、停機、關閥、泄壓排空、器具堵漏、自救滅火等應急處置措施;隔離、疏散方式,中毒、 燒傷救護方法等現場搶救措施和條件保障;事故處理后的善后洗消處理措施。 

11.11  氨制冷儲存場所應在控制室或值班室配備應急通訊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隔離式防護服、橡膠手套、膠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等應急防護、救援器材,且防護器具應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11.12 氨制冷儲存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應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護、處置措施、報警電話等內容。 

11.13 氨制冷儲存場所應將液氨安全管理知識培訓作為場所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通過教育培訓,使場所從業人員熟悉液氨的危害性,掌握液氨的理化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12 石油庫管理

12.1 石油庫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設置應符合 GB 50016、GB 50074的規定。

12.2 石油庫的消防應急預案應按照“一罐一案”的要求制定,根據不同油品的火災危險性制定相應對 策,包括庫存現有的消防設施器材用量、油庫物料的轉移、現場警戒等內容,并將區域內消防聯防力量及附近可以調用或共用的水源納入預案中,與消防聯防力量之間應建立有效的無線通訊指揮體系。 

12.3 油庫入口及庫區內應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等消防安全標識,并嚴格落實入庫人員禁止攜帶火 種、庫內禁止吸煙、擅自動火的規定。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庫區應安裝阻火熄火設施。 

12.4 石油庫職工應按防止產生火花、靜電的要求著裝,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專用檢修、測量工具進行作 業。氣焊、電焊等動火作業前應排清易燃易爆物料。

12.5 庫內的綠化不應妨礙消防操作。

12.6 石油庫應將油罐區、液化石油氣罐區、油品裝卸區、桶裝油品庫房、消防控制室、泡沫站、消防水池 (罐)、消防泵房等列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12.7 油罐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儲罐成組布置,火災危險性相同或相近的儲罐布置在同一組內;

b)  一個油罐組內油罐的總容量、油罐數量符合GB 50074規定;

c)  防火堤(包括子堤)不存在倒塌、破損或存在孔洞的現象;

d)  管道穿越防火堤(包括子堤)處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e)  雨水溝穿越防火堤處的隔油池、水封井等完好;

f)  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現象。

12.8 油品裝卸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從下部接卸鐵路油罐車的卸油系統和汽車油罐車向臥式容器卸甲、乙、丙A類油品的卸油系統按要求采用密閉管道系統; 

b)  從上部向鐵路油罐車,汽車油罐車灌裝甲、乙、丙A類油品時,鶴管長度足以插到油罐的底部;

c)  現場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現象; 

d)  鐵路裝卸區布置在石油庫的邊緣地帶,公路裝卸區布置在石油庫面向公路的一側,棧橋、裝油亭等均為不燃燒體結構; 

e)  油品裝卸區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好,電氣設備符合防爆要求;

12.9 桶裝油品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a)  甲、乙類油品的重桶庫房應設在地面單層建筑內,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5 h,頂面承重機構及屋面材料不應使用可燃材料。

b)  當甲、乙類油品重桶與丙類油品重桶儲存在同一棟庫房內時,兩者之間應采用完整的防火墻 分隔。 

c)  甲、乙類油品灌裝油泵與灌油栓之間、甲、乙類油品灌桶間與重桶庫房之間應采用完整的防火墻分隔。 

d)  油品重桶庫房應設外開門,丙類油品重桶庫房,應在墻外側設推拉門。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 100 m2的重桶堆放間,門的數量不應少于2個,門寬不應小于2 m,并應設置斜坡式門檻,門檻 應選用非燃燒材料,且應高出室內地坪0.15 m。 

e)  庫房內應保持良好通風,安裝的電氣設備應滿足防爆要求,地面采用撞擊不發生火花的地面。

f)  重桶的堆放量不超過三日的灌裝量,且應堆放在庫房(棚)內。

g)  油桶堆放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空油桶宜臥式堆碼,堆碼層數宜為3層,且不應超過6層; 

2)  重桶應立式堆碼,機械堆碼時,甲類油品不應超過2層,乙類和丙A類油品不應超過3層, 丙B類油品不應超過4層;人工堆碼時,各類油品均不應超過2層; 

3)  運輸油桶的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8 m;桶垛之間的輔助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 m;桶垛與墻柱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3m; 

4)  單層的重桶庫房凈空高度不應小于3.5 m; 

5)  油桶多層堆碼時,最上層距屋頂構件的凈距不應小于1 m。

13 棉花儲存場所管理

13.1 棉花儲存應使用專用堆場、倉庫,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不同類別的棉花應分區、分庫儲存。 

13.2 棉花總儲量超過5 000 t 的露天、半露天堆場,應分設堆場,堆場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 m。 堆場之間相鄰的棉花堆垛應分別使用蓬布苫蓋。 

13.3 露天、半露天棉花堆場內的棉垛與場區圍墻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10 m。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與皮棉堆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 m。 

13.4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和靠近場(庫)區圍墻、鐵道旁的皮棉堆垛,應使用阻燃蓬布苫蓋。 

13.5 棉花堆垛布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棉花堆垛應分組布置,每組不超過8垛,垛高不大于8m,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垛高的2倍,且不小于10 m; 

b)  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積不大于350 m2,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8 m;

c)  露天、半露天皮棉堆垛每垛占地面積不大于250 m2,垛與垛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4 m; 

d) 倉庫內棉花堆垛每垛占地面積不大于150 m2,垛與垛、門之間的距離不小于2 m,垛與墻的距離不小于0.5 m,垛與柱的距離不小于0.3 m,垛與梁的距離不小于1 m。 

13.6 棉花儲存場所內應采用防爆型或防塵型照明燈具和開關;堆場戶外照明燈具應采用防護型燈具。 

13.7 堆放籽棉的電動機械應采用防護型開關,移動式電纜應采取防止碾壓的措施,并設專人進行現場看護,定期進行絕緣性能檢驗。 

13.8 棉花儲存場所應配備消防機動泵、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其他滅火工具,并指定專人管理, 定期進行檢驗、維修,冬季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正常使用。

13.9 棉花儲存場所應嚴格執行門衛和夜間巡邏制度。棉花堆場區、倉庫區禁止攜帶火種進入,并應設置明顯的防火安全標志牌和禁止吸煙的警示牌。 

13.10 棉花堆場區、倉庫區外設置的維修工房、裝卸人員休息室,安裝和使用電暖器、火爐等應符合防火要求,并經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13.11 裝卸棉花的機動車輛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配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排氣火花熄滅器,排氣管一側不應靠近棉垛;   

b)  在固定地點停車,不應在庫區內加油或者修理車輛; 

c)  進入棉花堆場區、倉庫區作業的電瓶車、鏟車、叉車及上垛用的吊車,應采取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措施。 

13.12 氣象部門預報風力達7級以上的,棉花儲存場所應組織專門人員實施24 h不間斷巡查。 

14 糧食儲存場所管理

14.1 糧食儲存場所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不應設置在架空電氣線路的下方。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臨時儲糧場所應設置在糧庫儲存區內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 

14.2 糧食儲存場所四周應設置不燃燒體實體圍墻,入口處應有專人值守。設有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柵等臨時儲糧場所的庫區,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2 m的不燃燒體實體圍墻。

14.3 糧食儲存場所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防火分區面積應符合 GB 50016的有關規定。

14.4 糧食儲存場所內部組與組之間及與其他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 GB 50016的有關規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均應分組、分區布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a)  每組的總儲存量不大于5000 t,每區的總儲量不大于20000 t; 

b)  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垛(囤、棚)高的2倍,且不小于10 m;

c)  區與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0 m,當每區的總儲量小于5000 t 時可不小于25m; 

d)  罩棚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6 m。

14.5 在同一糧食儲存區內,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應各自成區布置,不能相互混合布置。

14.6 糧食儲存場所應按照GB 50016 設置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臨時儲糧場所的消防車通道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  總儲量大于5000 t的,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通道;

b)  總儲量為1000 t~5000 t的,應沿其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通道;

c)  總儲量小于1000 t的,應沿其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通道;

d)  占地面積大于1500 m2 的罩棚,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通道;

e)  占地面積不大于1500 m2 的罩棚,應沿其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通道。

14.7 露天囤和露天堆垛應采用難燃材料遮蓋,罩棚的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溫材料, 其遮陽和遮擋雨雪設施應采用難燃材料。 

14.8 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應大于7 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糧高度不應大于5 m。

14.9 糧食儲存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管網、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 GB 50016、GB 50039的有關規定。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臨時儲糧場所應根據其儲量設置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應盡量利用市政供水管網、庫區既有消防供水管網和消防水池,當不能滿足要求時,不足部分應增設消防水池或水井,并符合以下要求:

a)  當總儲量大于10000 t 時,應設置有效容量不小于400 m3 的消防水池,并設置消防車取水設施;

b)  當總儲量不大于10000 t且不能設置消防水池時,應根據臨時儲糧總儲量設置水井,每口水井出水量不應小于15 L/s。 

14.10 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臨時儲糧場所應設置滅火器、儲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 t 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級別不小于6 A的推車式滅火器,且每個場所不應少于2具。 

14.11 遠離消防站保護范圍的糧食儲存場所,應配置消防車,每臺消防車的載水量不應小于4 t,并應配備機動消防泵、水帶、水槍等消防裝備。機動消防泵應儲存不小于3 h 的燃油總用量,每臺泵應至少配置總長不小于150 m 的水帶和 2 支水槍。

14.12 糧食筒倉及工作塔內應嚴格劃分粉塵爆炸危險區域。粉塵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器設備應采用密封防爆型。禁止在庫內使用電熱設備取暖。

14.13 糧食儲存場所使用糧倉機械時,其電源應由橡套電纜引入庫內,橡套電纜不應損壞或有接頭,電氣開關及易產生火花的部位應佩帶金屬防護罩。配電箱的引入、引出線應采取防破損措施。

14.14 進入糧食儲存場所的機動車,應在排氣管尾端安裝防火帽。拖拉機、汽車等發生故障進行修理時,應拖離至糧食儲存場所30 m以外,禁止在糧食儲存場所進行修理或加油。

14.15 糧食儲存場所的煙囪應采取設置阻火網等防止火星外逸的措施。 

14.16 禁止在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臨時儲糧場所周圍100 m范圍內焚燒雜草和秸稈等易燃、可燃物。臨時儲糧場所應在圍墻上醒目處設置相應禁止標志。

14.17 遇有5級及以上大風天氣時,禁止在儲糧區進行室外用火、用電作業;遇有6級及以上大風天氣時,除取暖鍋爐和烘干塔鍋爐外,禁止在庫區內進行其他生產、生活明火作業。 

14.18 因儲糧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藥劑時,藥劑應盛放在不燃材料器皿內,藥劑投入不應過于集中,禁止藥劑與水接觸,嚴格控制環境溫度。易產生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應留有足夠空間并加強通風。操作人員不應穿帶釘的鞋,不應使用鐵質工具。

14.19 易燃、可燃材料應整齊堆放在指定地點,并與糧食儲存場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或采用不燃、難燃材料覆蓋。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臨時儲糧場所內的易燃、可燃材料應及時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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